首頁 公司簡介 管理咨詢 專題培訓 招賢納士 擇業空間 行業資訊 成都企業文化協會 前程論壇  
 
    我國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自1996年5月人事部成立人事爭議公正廳起已建立十年有余,經不斷發展、完善,取得了很大成效。但隨著社會情勢的變遷、大量人事爭議仲裁立法的出現,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也面臨進一步規范、發展的必要。下面,筆者就我國現行人事爭議仲裁制度的基本內涵、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提出自己的粗淺認識和思考。

    一、人事爭議仲裁制度概述

    1、人事爭議仲裁的涵義、作用和基本原則。人事爭議仲裁是對人事管理活動中產生的人事糾紛由人事管理的行政權力與司法程序相結合進行依法調解和裁決而產生的一種新的準司法性質的解決方式。它具有保障權益、維護穩定、化解矛盾、減少訴訟壓力等重要作用。與傳統的人事爭議解決方式相比,人事爭議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則為:一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二是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則;三是及時、公正、合理的原則。

    2、我國人事爭議仲裁制度的發展歷程。1996年5月24日國家人事部下發了《人事部關于成立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廳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年8月8日人事部發布《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1999年9月6日人事部下發《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和《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這便是我國人事爭議仲裁的提出與行政設立。

    二、我國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沒有明確的上位法依據。

    2001年12月出臺的《立法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訴訟和仲裁均需由法律規范。而目前已出臺的《仲裁法》明確寫道:該法規范的只是經濟仲裁,勞動和人事仲裁都不在規范之列。勞動爭議仲裁有《勞動法》這柄尚方寶劍,所以其合法地位是不容置疑的,可人事爭議仲裁規則的制定沒有法律層面的依據,這給人事爭議仲裁帶來了諸多不便。 

    (二)不同地方、部門對人事爭議仲裁范圍和對象的規定很不一致。

    《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1、國家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2、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3、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4、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他人事爭議。 

    但是各地對人事爭議仲裁的規定卻與人事部的規定不盡一致:有的地方規定人事爭議只管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仲裁;有的地方增加管轄了社會團體的人事爭議;有的規定則與人事部規定的仲裁對象和范圍一致,如《河南省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規范性文件之間的差異造成令出多門,具體辦案人員無所適從。

    (三)人事爭議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調整的范圍有重疊之處。

    1、二者對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間的爭議都有管轄權。

    國務院1993年7月6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與職工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1993年9月23日實施的原勞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中“職工”的含義是指按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與企業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包括企業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以及外籍員工等全體人員。人事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第二條也規定人事爭議仲裁對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之間的爭議有管轄權。

    2、二者對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都有管轄權。

    原勞動部于1995年9月1日頒布實施的《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勞動爭議受案范圍還應包括下述內容:1、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各類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人事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也作了相關規定。    這就是說,出現上述兩種糾紛時,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人事仲裁都有規范性文件可以依據,兩種仲裁庭予以受理、裁決也有充分理由。但是,仲裁方式的不同對于仲裁裁決的救濟途徑、執行途徑等會造成很大差異,調整范圍的重疊給仲裁工作帶來了不便。

    (四)人事爭議仲裁的司法救濟渠道不暢。

    《公務員法》第一百條第四款規定: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所作的人事爭議仲裁裁決不服,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人事爭議是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

    到目前為止,尚無其他法律、司法解釋對人事爭議仲裁的可訴性作出規定,說明人事爭議仲裁也并不當然具有可訴性,即人民法院僅僅受理對行政機關與其聘用制公務員、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的人事爭議仲裁的起訴和執行。

    三、對完善我國人事爭議仲裁制度的建議

    針對我國現行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存在的問題,以下兩方面的問題亟待解決:

   1、盡快制定人事爭議仲裁方面的法律。

    (1)通過相關法律的制定來確立人事爭議仲裁制度的合法地位,進一步健全我們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2)現在各地和人事部對人事爭議仲裁范圍的規定有很多出入,但由于人事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系部門規章,其效力并不優于地方政府規章,這就影響了人事爭議仲裁的規范性和統一性;(3)人事爭議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調整范圍的沖突也屬于立法層面的問題,需要由有關法律來解決,以促進兩種仲裁工作的健康發展。 

    2、盡快拓寬人事爭議仲裁的司法救濟渠道。

    根據現行法律、司法解釋,聘用制以外的公務員與行政機關、企業與其工作人員等等方面的人事爭議仲裁實行的是一裁終局制,不能進入訴訟渠道,也不可以申請法院執行,也使得很多人事爭議仲裁失去了司法保障。這就要求在保障行政權的同時,適當拓寬人事爭議仲裁制度與司法制度的接軌途徑。

(作者單位: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法院網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三洞橋路6號4幢3樓       電子信箱:future-hr@future-hr.com

聯系電話:028-87718947       87778650-802                傳    真:028-87772292

   

川公網安備 51010602000395號

 

蜀ICP備12010918號-1

358--------m.he10278.com.cn

277--------m.hbpsl.cn

18--------m.ewkd.cn

394--------m.quxdszh.cn

569--------m.gt5.com.cn

217--------m.zy16888.com.cn

781--------m.huaxinan.com.cn

144--------m.cdlhts.cn

785--------m.kgxcl.cn

865--------m.softpop.cn